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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责任主体研究——以L3级为例

         

摘要

在自动驾驶时代,不同等级的驾驶机制对现行刑法提出了极大挑战,其中交通肇事罪责任主体的认定是突出难点。在当前弱人工智能背景下,L3级自动驾驶系统因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法实现刑罚功能等原因在现阶段还不宜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于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属于产品,因此生产商可能因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承担产品责任。由于生产商对具体的驾驶违章行为所致具体肇事结果不可能预见和避免,无法对具体肇事结果产生注意义务,因而生产者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人类驾驶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可能成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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