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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摘要

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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