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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不予认可大陆裁判既判力的原因驳斥与大陆应对策略

     

摘要

经统计,1992年至2018年间,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对大陆裁判既判力的认可率仅为14.5%.立足65份涉及台湾地区不予认可大陆裁判既判力的案件判决原文,结合大陆、台湾学者关于该问题的学说讨论,发现台湾地区不认可大陆裁判大致基于"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未明定大陆法院裁判具有既判力、经认可的大陆裁判不可类推适用"经认可的外国、港澳裁判具备与台湾法院裁判相同之既判力"的规定、台湾地区司法实务多未承认大陆裁判既判力、大陆对认可台湾法院判决存在不符合平等互惠原则的规定、大陆《民事诉讼法》本未明定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台湾地区法院对大陆司法品质保持疑虑等六大原因.同时,在驳斥以上原因的基础上,建议大陆通过构建司法互信、完善民诉制度、改革审判体制,为大陆裁判既判力在台湾获得认可铺平道路、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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