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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大理院民事判例为中心

     

摘要

当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规定不明,民法学界对于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也未有定论.而在清末民初的立法中,《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都将合伙财产的性质规定为"公同共有".大理院在合伙争议的审理中,区分合伙财产与公司财产,认为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员"公同共有",并以"公同共有"的法理审理涉及"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的案件.大理院的判例影响了《中华民国民法典》对合伙财产性质的规定,并在南京国民政府、当今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中继续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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