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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争议及化解对策

     

摘要

当前,围绕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和权利归属问题,学界仍争议不断。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并不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引入“主客观相分离原则”,可以在否认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为其“创作物”设定著作权归属的制度,即以“开发者原始取得著作权”为原则,辅以特殊规定,并允许相关主体以合同形式作出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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