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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统合——以刑法中被害人同意的对象为视角

         

摘要

关于被害人同意的对象,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行为说和结果说两种观点,我国现在的主流学说是结果说。结果说将被害人教义学体系割裂为被害人同意和被害人自陷风险两个划江而治的领域,造成不可化解的矛盾。有必要重新认识被害人同意的对象。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实质理由并非法益侵害结果符合被害人自我决定,也并非法益侵害结果被正当化,而是危险行为符合被害人自我决定。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就是放弃刑法对自身法益的(部分)保护,进而排除行为不法或者将自身法益排除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外,即使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也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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