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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互动中心论”:犯罪学面相与刑法学启示

     

摘要

在体现对“罪行中心论”和“罪人中心论”的“兼容性”的同时,又通过“关系性”、“立体性”、“构造性”和“系统性”征表其理论特质,进而通过“疏导型犯罪治理策略”来隐现其策略导向,这些刻画了“犯罪互动中心论”的犯罪学面相。立于犯罪学犯罪本体即犯罪关系,“犯罪互动中心论”不仅给刑法学以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本体论的重要启发,而且通过“犯罪定义权”给予刑法学以权利刑法观、共识刑法观、公信刑法观、理性交往刑法观和融合范式刑法观的重要启示。“犯罪互动中心论”对刑法学的重要启示既有刑法本体论方面的,也有刑法价值论方面的,还有刑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犯罪互动中心论”给予刑法学的重要启示生动有力地说明:犯罪学具有作为刑法学的“基础学”和“母体学”的重要地位,因此刑法学与犯罪学的“方法交叉”,甚至是“理论融汇”,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进一步来说,“刑事学一体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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