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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行使之缺陷及其解决路径

         

摘要

<正>一、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行使之缺陷对于罪犯的权利保护来说,只要法律没有明文予以限制的权利,罪犯都应当享有并行使这些权利的资格。罪犯作为公民,其民事诉讼权利从整体上讲与普通公民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但由于罪犯特定的法律身份和人身状态,罪犯民事诉讼权利行使过程中呈现以下缺陷:(一)民事诉讼权形态的缺失。基于刑罚目的之实现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罪犯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权受到了限制,从而在权利形态上表现出部分的缺失。诸如会见诉讼代理人权利等常常由于罪犯人身处于被监禁状态而无法充分行使。对此,可从有关监狱管理干警和在押罪犯的调查情况中豹见一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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