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刘某应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刘某应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摘要

案情:刘某在某厂从事车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刘某以工资偏低为由,向该厂递交辞呈,声明工作到2008年7月31日离厂。该厂同意刘某的要求,并结清了刘某的相关费用。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万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