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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案情简介: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欧某因不同意其村已采伐的樟木对外出售,案发前在欧某家共同商议要烧掉樟木也不愿意让人把樟木卖掉。2015年6月28日下午15时许,王某甲、王某乙带着装有半桶柴油的五公斤装胶桶,王某丙、欧某跟随该二人一同来到乐昌市A镇B村王屋组“后龙山”山岭,当着村民的面,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把柴油倾倒在已采伐的樟木上,用打火机点燃周围的杂草和其他助燃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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