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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知识·法律:图书馆法的法理基础论析

         

摘要

韦伯的社会理论认为,现代社会就是一个理性化的社会:现代性的核心内容即理性,形式理性化身的现代法律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组织手段。当前已进入的知识社会,是现代社会理性化发展的最新阶段。图书馆为应对知识社会的三方挑战。需要引入法律,来规则和保障“整序”知识流、提供知识服务的效率。以理性化社会为共同基础,为提升工作效能的现代图书馆,与作为现代社会有效组织工具的法律就发生共契、联姻,而产生了图书馆法。图书馆法由此在知识社会中有了存在、发展的可能和必要,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必需组成部分。图书馆法与知识社会的这个紧密关系,就是其深厚法理基础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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