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当代广西》 >逾期仲裁不受理 怒上公堂输官司

逾期仲裁不受理 怒上公堂输官司

         

摘要

<正>原告李某于1971年4月被宜州市劳动局招为工人,并安排在宜州市服装一厂(原宜山县服装一厂)工作。从1987年起,该厂经营不善,许多工人无工可做,李某到商场摆摊做生意。该厂于1992年3月派蒋某等人通知原告回厂上班,原告拒绝。该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于1992年9月15日对原告等人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并于当月派蒋某送自动离职处理通知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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