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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医院医生收回扣构成受贿罪

         

摘要

<正>[案情] 2003年5月,某市国有医院外科医生李某分别与3名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事先约定,由李某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处方时,尽量使用3名供应商已进入医院药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后供应商要按实际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支付李某回扣。至2004年10月,3名供应商先后送给李某回扣共6万元,李某均予以收受。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办案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而公务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而临床医生给病人诊断、治疗并开具处方,是一种技术性的劳务活动.因此处方行为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广西》 |2005年第8期|53-53|共1页
  • 作者

    黄力;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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