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时代财会》 >会计监督与法制环境

会计监督与法制环境

         

摘要

一、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指出:“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仅指对经济活动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监督,不包括效益性监督。也就是说,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行使会计监督的权力是由法律授予的,而不是由政府或财产所有者授予的,也不是由经营者或领导人授予的。明确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问题,即会计人员不再代表政府或所有者,使会计人员彻底回归到本单位。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能受任何利益阶层的约束,任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