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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的会计处理

         

摘要

现行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均体现了会计和税收相对独立和适当分离的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的账务调整,对企业原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即只补税不调整账务。查获的应税所得的项目属于企业多转成本、多摊费用以及将收入和利润挂往来账户等情况,则应进行账务调整。一、纳税检查后只补税不调账的项目和范围1、查获的应补税项目属于因会计制度与税法所确定的收支口径、收支内容不同,或虽计算口径一致,但二者确认的时间不同。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的工资、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计提的“三费”以及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种赞助支出,税收滞纳金,各种罚金、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等。2、符合下列条件的多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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