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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转载应避免新闻侵权

         

摘要

我国在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问题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新闻事实与侵害名誉权的关系、披露宣扬隐私与侵害名誉权的关系、名誉侵权诉讼管辖、名誉侵权主体、死者名誉损害、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名誉侵权责任承担形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就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转载责任、消费者和新闻单位评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新闻媒介转载责任、提供新闻材料的责任、“内参”和“内部资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否受理、企业名誉权损害赔偿等问题作了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等问题的解释》首次把人格尊严权同人身自由权并列提出。

著录项

  • 来源
    《消费导刊》 |2015年第2期|300-300|共1页
  • 作者

    洪金钹;

  • 作者单位

    福建省泉州晚报社;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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