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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一刀切”

         

摘要

【编者按】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专项用费”的收取是国务院66号文件中明文规定的,它是一项产业政策的调控措施,不是一般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它“取之于建筑,用之于建筑”,专项用于发展新型墙材,并没有转化为消费基金。从1988年在哈尔滨试点到今日全国墙改工作的普遍开展,实践证明“专项用费”的收取是推进墙材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支柱性政策。没有“专项用费”的收取,就没有今天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大好局面。然而,少数省市却把它看作“乱收费”,屈宏乐同志的文章就此问题提出了鲜明的观点,我们认为言之有理,论之有据,欢迎广大读者参加我们的讨论,就此问题来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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