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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股权结构下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私有收益研究

             

摘要

一、引言Laporta、Shleifer(1999)首次研究了终极控制权问题,他们通过层层追溯所有权的关系链找出终极控股股东。研究认为终极控股股东的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主要通过金字塔式控股及管理层任命来获得超过现金流权的控制权,并借以牟取私利。刘芍佳等(2003)认为,只要处于底端的上市公司有一个终极控股股东并且至少有一个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存在于底端的上市公司和其终极控股股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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