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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现行保险会计制度比较

         

摘要

《食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是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4)、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3号——短期合同与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和报告》(以下简称SFAS113)基础上制定的,相对于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包括1999年起执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自2002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目前再保险实务有很大突破,现行保险制度没有界定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相当有限。本文主要对新准则与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关于分出业务及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列报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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