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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

         

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一直是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为原则,教育、感化、挽救一直是未成年刑事工作的重点。这些原则和方针得以实现的前提性条件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前后信息的全面掌握,即社会调查制度对其个人信息全面事实的发现。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作为"安置前报告",对未成年人刑事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社会调查的主体存在诸多模式。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主体存在的弊端进行探讨分析,以期能够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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