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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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