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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问题明确

         

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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