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城市管理 >对行政处罚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理解

对行政处罚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理解

     

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实际执法中,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比较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