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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案件须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摘要

[案情简介]2005年,某规划区内一“城中村”改造,山政府年头,各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参加,对各拆迁户的情况进行摸底。在某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的拆迁户中,韩某与当地村(居)委会有多年的矛盾,村(居)委会对其意见很大,当地政府和村(居)委会多次派人到韩某家中做工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村(居)委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城管执法部门经初步调查,以违法建设为山立案。经查,韩某现居件房屋系在原宅基地上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自住房,在该村无其他居住房:原宅基地为韩某父辈所有,后申请拆旧建新,村委同意为韩某和其弟弟新批宅基地各一处,韩某没有经济条件,该阿处新建房均由韩某的弟弟出资建设。凶韩某未出资,建成后又没有支付其弟相应款项,韩某一点未能居住该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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