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摘要

Q编辑同志:2012年3月28日,新安县的张女士从银行取了2万元,用于做生意的周转资金,因携带不便,就交给共同租房居住的朋友夏某暂时保管。第二天晚上,当张女土回到租住屋内时,发现夏某不知去向。夏某不仅带走了那2万元钱,还拿走了张女士屋内的笔记本电脑。张女上立即电话联系夏某,并到夏某的户籍地郑州寻找,均未果。请问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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