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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怠行权利 投保人被判免责

     

摘要

2008年11月30日,霍巢在某银行贷款38000元,期限一年,月息1分23毫。用于购车,刘某时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自2009年12月20日至2012年6月30日,被告霍某陆续偿还部分利息,余款经银行催要,被告霍某拖延至今未还。2014年8月,该银行将霍某和刘某诉诸法庭,要求还清本息,刘某辩称保证期内银行没人要求其还款,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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