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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中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界定与保护

     

摘要

裁判要旨汇票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汇票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仍然为有效背书,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根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汇票一经签发,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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