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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形成审议意见未尝不可

     

摘要

首先,监督法第14条、第27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形成审议意见.由此可见,从法律定性上,审议意见是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指向性文书和依据,具有法定性. 其次,从监督实效上看,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再形成审议意见交政府办理,既能够直接促进政府认真负责办理落实审议意见,也有利于常委会更加有效有力地监督政府专项工作.

著录项

  • 来源
    《公民导刊》|2017年第5期|44-45|共2页
  • 作者

    邢玉柱;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0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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