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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办理具体案件进行司法监督的思考

         

摘要

一、国家权力机关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是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为根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司法机关的工作或曰全部职权活动,就是办案。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就必然要介入具体案件。如果不介入,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也等于取消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有听取和审议其报告权、质询权、视察权、特定问题调查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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