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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治理主体的培育与公共治理能力的提升

         

摘要

农村合作治理要求各治理主体均衡发展。一要增强农民教育培训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二要加强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科技保障、风险防范,培育各种新型经济组织;三要重塑治理理念、优化服务职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治理机制,提高基层政府公共治理能力;四要积极培育农村非政府公共组织,充分发挥其利益表达和实现、行为自律和协调、政府与社会互动,增进社会资本的载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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