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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在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约束力

         

摘要

无论是根据《民法典》还是原《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行政登记行为对不动产权属的确认和表彰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某项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均具有对应的物权原因行为取得物权的原因行为基本可以分为流转受让取得、继承(遗赠)取得、合法建造取得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而取得等四类物权产生情形,对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表彰功能依赖于不动产登记体系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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