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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与立法表达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前置性问题。学理界定尚未形成共识,学理界定与法律界定的表达方式不同,但是,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理论支撑。国家层面立法存在明显缺失,政策表达、地方立法和改革实践可为法律界定提供借鉴与支撑。法律规范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应表达为“以乡(镇)、村、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延的立法表达,宜采纳“正面列举+反面排除”的综合表达模式。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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