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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的担保效力研究

     

摘要

买卖型担保在我国融资担保中被广泛适用,遗憾的是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为买卖型担保的性质与效力争论不休之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仍未对买卖型担保作出立法规定,阻碍了买卖型担保发展。对于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因双方当事人都具有达成让与担保的真意,且买卖型担保与让与担保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表现形式,即使所有权的移转时间不同导致二者产生的效力不同,也不影响对买卖型担保属于让与担保性质的认定。对买卖型担保的效力不应一概而论地肯定其担保物权效力或债权担保效力,而应根据物权区分原则,对已进行预告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赋予让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动产买卖型担保具有登记对抗的效力。对于未公示买卖型担保应赋予让与担保合同以债权性担保效力,并通过无效法律行为转化制度,将第三人提供的无效物权担保转化为连带保证,从而实现买卖型担保的债权性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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