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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历史发展之管见

         

摘要

暂予监外执行经历了孕育、演进、创立、发展四个阶段.汉代将"老、弱(幼)、病、残、妇"犯列为区别对待的刑罚对象,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萌芽形态,至唐时,在"区别对待"病囚犯制度上进一步发展,允许家人入视,宋除允许"家人入视"外,又有突破--"责保于外",明文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经监督官署认可"的监督制约机制,标志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入了引入监督制约机制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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