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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主要是按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对罪犯进行分类。实践中的某些做法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总体设想是:罪犯以按性别、年龄、国籍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犯罪类型分类为主要分类;监狱以按押犯性别、年龄、管辖关系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警戒度、功能分类为主要分类;同时,实行动态的分配关押与分级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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