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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2011年6月欧盟发布了原料药新指令2011/62/EU,要求对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原料药,自2013年7月2日起,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出口国药品监管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总局对该指令予以高度关注,通过多种途径与欧盟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协商,研究确定了证明文件出具方式和格式。详细信息请登录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80444.html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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