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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的送达方式不影响法律效力 由一起案件被法院和仲裁委双重拒绝引发的思考

         

摘要

<正> 北京某公司于2010年7月和8月分别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0)京仲裁字第0207号仲裁裁决书,要求黑龙江省某公司支付裁决书内容。随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平常信函寄出仲裁裁决书未送达被申请人未生效"和"快件邮寄没有到达被申请人必须进行公告送达"为由,两次拒绝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平信和挂号信寄出的仲裁裁决书。北京某公司申请仲裁委进行公告,仲裁委则以"裁决书已经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了送达,没有必要进行公告"为由,拒绝再次送达。至此,执行申请人北京某公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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