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律师 》 >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与出资人制度演变和发展的法律思考

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与出资人制度演变和发展的法律思考

         

摘要

<正>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本文是对中央所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与出资人制度演变和发展,以及国资委出资人制度确立的法律思考。 一、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重组前的特征和状况 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如石油、石化、电力等在改革前都属于具有国家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垄断性国有公司。虽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但在改组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未建立起完善的出资人制度。企业产权状况不清,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经营机制陈旧,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在80年代末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 |2003年第5期||共页
  • 作者

    管峰;

  • 作者单位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经济法 ;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