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光谱实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摘要

1990年10月1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1990年第14号令《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其中第六条规定"出版物使用非法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现将法定计量单位转载如下,希本刊投稿者严格遵照执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