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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立法界定性骚扰

             

摘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4月26日表决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修改。修改后的《办法》第23条指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身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国内首次地方立法条款,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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