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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10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回顾性对照研究

         

摘要

目的 探讨我国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新疆地区10年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临床特征及变化特点.方法 以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日为分界线,对1992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鉴定的2009名病例进行回顾性对照分析.前5年为A组,后5年为B组.结果 ①10年间以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为主(58.44%).被鉴定人均为青壮年(29.53±11.24)岁,接受国民教育的时间短(7.51±4.13)年,男性较多(69.19%).2组相比,B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构成比下降(P<0.05).精神损伤鉴定和限定责任能力所占的比例明显升高(P<0.01);女性被鉴定人增多(P<0.01),受教育时间延长(P<0.01).2组诊断排序中前三位为精神分裂症(29.47%);精神发育迟滞(16.53%);无精神病(10.40%).酒所致精神病障碍的比例(6.52%)远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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