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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

         

摘要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既是精神病人的权利,也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特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制度随着我国刑法有关"对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况的确定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规定建立起来.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决定权由公、检、法多方行使的状况,已在司法实践中暴露诸多弊端,应根据现代诉讼理论的原则,借鉴国外鉴定制度,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并对司法精神医学的程序作新的设计,使刑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制度更趋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此外,转变司法工作者的执法意识,引起司法工作者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必要性的重视,从而使我国的司法更加人性化,也是目前司法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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