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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制订”的用法

         

摘要

1、“制定”通常指定出具有强制性和决策性的法令、政策;“制订”通常指创制和拟定出具有制约性和商议性的条约、方案.(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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