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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

         

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06月29日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设定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现将此事项办理指南梳理如下供广大同行商榷。

著录项

  • 来源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17年第1期|30-31|共2页
  • 作者

    李连波;

  •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牡丹江157009;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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