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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摘要

正 第一条 为了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加快本市旧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内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危房、棚户、简屋、二级旧里较集中(建筑面积占50%以上)的地区,利用外资进行的内销商品住宅开发经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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