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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深度伪造”技术及其产物的刑法规制

         

摘要

“深度伪造”是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的成果之一。“深度伪造”与“深度合成”技术原理相同,但“深度伪造”技术及其产物天生具有虚假性特征,网络传播中易被滥用。“深度伪造”技术及其产物在网络中大肆传播,不仅使得网络空间充斥着虚假信息,破坏清朗的网络空间,而且对公民个人信息、正常司法活动、社会信任造成威胁,甚至可能被用于挑起民族矛盾、国际争端等危害活动。其危害的严重性已经超越民法的调整范畴。在此背景下,自由价值让位于秩序价值,需要利用刑法进行规制。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刑法通过明确主体及其注意义务,力求公平地分配各主体的责任,从而达到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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