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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视为红利分配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

cqvip: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第2条明确为:“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第11期|117-118|共2页
  • 作者

    丁少柏;

  • 作者单位

    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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