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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上市有关会计制度差异调整的探讨

         

摘要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配套文件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这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要载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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