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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查帐中对于委托人发生在国外的财务收支如何审查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以来,各地反映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外国企业驻华机构查帐中,对执行《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委托人发生往国外的财务收支,可由会计师事务所转托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就地审查和出具证明”的规定,存在实际困难。主要是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均系国际大会计公司,业务收费较高,而且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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