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摘要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财务体制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其所隶属的财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其所隶属的财政部门对事务所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分支机构应报请省财政厅及授权的地区(市)财政局批准,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与否由其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但会计报表应包括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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